王庆有、李正龙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11.25 主办律师:靳国

靳国

主办律师

离婚纠纷 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临沂
已核验身份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2406执恢75号

申请执行人:王庆有,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代理人:靳国,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正龙,住和龙市。

申请执行人王庆有与被执行人李正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吉24民终1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于2022年11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61,584.4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与线下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公积金、商业保险等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对被执行人李正龙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赵永生

执行员邓家伟

执行员裴常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彭祥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