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天钰、田少奇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4.05.07 主办律师:青格勒图

青格勒图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内蒙古赫兴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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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
已核验身份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内2526民初328号

原告:包天钰,男,1994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格勒图,内蒙古赫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云图力嘎,内蒙古赫兴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田少奇,男,1995年7月9日出生,蒙古族,现服刑于呼和浩特第一监狱。

原告包天钰诉被告田少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天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格勒图、乌云图力嘎,被告田少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包天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田少奇立即返还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并以15万元为基数,按2023年12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45%)的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至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1日,被告田少奇承诺为原告安排晋升考试为由,前后向原告索要15万元。原告信以为真,于2021年8月16日分两笔转账10万元至被告田少奇账户,于2021年8月31日又向被告田少奇账户转账5万元,共计转账15万元整。被告收取款项后至今未兑现承诺,原告多次催促返还款项,但被告拒绝返还。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田少奇承认原告包天钰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诉求亦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原、被告协商通过非正常程序办理晋升考试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原、被告之间委托合同关系应属无效。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本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2023年12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止,对此被告亦没有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少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包天钰返还15万元。

二、被告田少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包天钰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案件受理费3,308.06元,已减半收取1,654.03元由被告田少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 治 华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席萨如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