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某公司等与裁定罪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霍红霞
主办律师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甘0502执477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院长。
委托代理人:霍红霞,甘肃吉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省某监狱,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负责人:吴某,该监狱监狱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甘肃省某监狱基建办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某某勘察院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某监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某监狱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某监狱自觉履行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甘0502民初44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某某勘察院有限公司工程款3929943元及利息(自2024年8月19日起,以实际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3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申请执行人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甘肃省某监狱对上述第一项工程的债务在欠付工程款3929943元内承担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且二被执行人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某监狱已将首期应付的100万元案件款如期给付申请执行人某某勘察院有限公司,剩余案件款履行期限远超本案执行期限,且申请执行人某某勘察院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甘0502执4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魏素梅
审判员张涛
审判员陈建生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汪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