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07 主办律师:霍红霞

霍红霞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甘肃吉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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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
已核验身份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甘0502执1082号

申请执行人:师某,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代理人:霍红霞,甘肃吉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蒲旭辉,甘肃吉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某,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本院在执行师某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某自觉履行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甘0502民初61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张某归还申请执行人师某借款本息44817元及保全费、保全保险费1255元,但被执行人张某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无车辆、有价保险、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内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予终结。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甘0502执10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子其

审判员魏素梅

审判员张涛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汪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