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其他

办结日期:2025.09.29 主办律师:霍红霞

霍红霞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甘肃吉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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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
已核验身份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甘0502执恢293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男,199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代理人:霍红霞,甘肃吉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谭某,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静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谭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2024)甘0502民初733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即支付医疗费等合计124674.98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9月2日、9月16日先后进行网络查控,已轮候冻结谭某名下12个账户,因系轮候冻结无法扣划;谭某名下有与他人共有的位于静宁县(已办理抵押登记),本案已查封,因已与他人共有且已办理抵押登记暂不予查封处置;谭某名下无证券、保险、车辆、公司及其他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5年7月30日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执行函,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被执行人目前暂无结果。2025年9月2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本院到被执行人住址地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2025年9月28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26239.98元未执行到位,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查封,因已办理抵押登记且与他人共有,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以上情况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涛

审判员赵玉峰

审判员陈建生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