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杨某;中国某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1.21 主办律师:霍红霞

霍红霞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甘肃吉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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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
已核验身份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甘0503民初83号

原告:冯某,男,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红霞,甘肃吉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帆,甘肃吉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负责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东,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原告冯某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杨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2026年1月19日原告冯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冯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88元,由冯某负担。

审 判 员樊江强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何国育

书 记 员任毅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