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定金与违约金不可并用之实务解析
霍红霞
本文作者
2026[天水]实务解析:买卖合同纠纷中“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的法律分析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往往同时主张“没收定金”和“支付违约金”,意图最大限度弥补损失。然而,这两项权利能否并行不悖?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大。本文以天水地区某真实判例为蓝本,深度剖析这一争议焦点。
一、 典型案例引入
2025年,天水市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建材公司供应价值200万元的钢材,建筑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合同同时约定:若建筑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或逾期提货超过15日,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即40万元)向建材公司支付违约金。后建筑公司因工程停工,明确表示不再提货。建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1. 没收定金30万元;2. 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40万元。
二、 争议焦点归纳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守约方在主张定金罚则后,是否仍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
建筑公司抗辩称:定金与违约金性质重叠,均具惩罚性,只能择一主张,否则将导致建材公司获得双重赔偿,显失公平。建材公司则认为:定金针对的是“合同履行”,违约金针对的是“违约行为”,二者指向不同,可以并用。
三、 法律适用与裁判逻辑深度解析
司法裁判对此并非“一刀切”,而是遵循《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的逻辑分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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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二者不可“当然并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这一法条明确了“选择性”原则。即守约方只能在“请求支付违约金”与“适用定金罚则”之间作出选择,而不能同时主张。否则,违约方将面临双重惩罚,超出合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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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的司法适用(尤其需要关注) 虽然“选择适用”是原则,但司法实践并未完全封死并用的空间。关键的突破口在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但这针对的是“迟延履行”而非“根本违约”。在本案中,建筑公司是明示拒绝履行,属根本违约,不适用该例外。
地方审判口径的微妙之处(天水及甘肃地区): 笔者检索2024-2025年甘肃法院系统类案判决书发现,对于“定金+违约金”并用的问题,主流裁判观点是严格适用“择一主张”原则。法院通常认为,若允许并用,则定金作为担保物权的补偿功能和违约金作为损害赔偿的填平功能会发生混淆,违背公平原则。但有一种情形可获支持: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利润损失、资金占用利息、仓储费)大于定金数额,且违约金与定金合计后并未过分高于实际损失,部分法院会基于公平原则,在计算损失后允许将定金折抵违约金,实现“事实上的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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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决推演 法院最终向建材公司释明:只能在“没收30万定金”与“请求40万违约金”中选其一。若选择定金,因定金30万元低于建筑公司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经鉴定为38万元),建材公司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精神,就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8万元)另行主张损害赔偿,但绝不可同时再主张违约金40万。若选择违约金40万,则定金不予适用,需原额返还建筑公司。
结论:在2026年司法政策导向下,严禁通过定金与违约金的简单叠加造成不当得利,判罚更趋保守。
四、 行业风险启示与操作建议
- 合同起草时:明确“二选一”机制。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写入:“发生违约情形时,守约方有权在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条款中择一主张,不得同时适用。”这能有效降低诉讼中的不确定性。
- 证据固定时:侧重“实际损失”的量化。 不论主张定金还是违约金,守约方都应整理因对方违约造成的直接与间接损失清单(如差价损失、停工损失、额外运输费),这是打破“只能择一”限制、争取按实际损失获赔的关键筹码。
五、 相关QA(10组)
QA1:买卖合同里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现在对方违约了,我能同时要吗? 答: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八条,定金和违约金只能选择其一适用。如果对方违约,你只能在“没收定金”或“要求支付违约金”中选一个,不能同时主张。
QA2:如果我选择了违约金,那定金还能退回来吗? 答:能。如果你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那么定金条款不再适用,你收取的定金应当返还给对方。反之,如果你选择没收定金,就不能再要求违约金。
QA3:什么情况下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并用? 答:极少数情况。如果违约行为属于“迟延履行”,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针对迟延履行行为的,那么交纳违约金后,合同可能还要继续履行,此时定金作为履行担保可能被折抵。但针对根本违约(对方明确不履行合同),通常不能并用。
QA4:我的实际损失远远大于定金数额,怎么办? 答:法律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你可以就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部分,另行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这不等同于违约金,而是基于实际损失的补偿。
QA5:违约金设多少合适,法院才会支持? 答:不能过高。通常以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为参考标准。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对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例如,合同金额200万,约定违约金100万,法院很可能调低。
QA6:如果合同里没有写明违约金,只有定金,对方违约了我还能索赔吗? 答:可以。即使没有约定违约金,你依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违约给你造成的实际损失,但需要你自行举证损失的存在及具体金额。
QA7:天水地区法院处理此类纠纷,倾向保护谁? 答:天水地区基层法院及中院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时,严格遵循“填平损失”的补偿原则,并不支持惩罚性叠加。裁判对违约方苛以重责的同时,也不允许守约方借机获利。因此,赔偿金额更多以实际损失为基准。
QA8:定金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最多能收多少? 答:定金属于金钱担保,具有惩罚性。法律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例如,合同200万,定金最多约定40万,你收了50万,多出的10万需按预付款处理。
QA9:如果对方违约,但我已经用定金抵扣了部分货款,还能再主张违约金吗? 答:实践中存在争议。但主流意见认为,如果合同解除,定金抵扣货款属于履行行为的折抵,不再视为定金罚则。若此时再主张违约金,法院会审查是否构成了双重赔偿。建议在结算单中注明“此抵扣系履行款而非定金罚则”,以避免争议。
QA10:怎么在合同里写条款,才能最大限度保障我的权益? 答:可采用“违约金+损失赔偿”的条款设计,即:“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守约方全部实际损失(含律师费、诉讼费),并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覆盖损失,守约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追偿。”避免同时约定“定金+违约金”,因为后者极易被法院认为条款冲突而无效。
关联律师:霍红霞,甘肃吉乾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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