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梅、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2.26 主办律师:霍延岭

霍延岭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鼎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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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02民初839号

原告:王某梅,女,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芝,山东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延岭,山东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女,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王某梅与被告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梅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梅撤诉。

案件受理140元(已减半收取),由王某梅负担。

审判员马勇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