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某某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许某某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1.30 主办律师:霍延岭

霍延岭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鼎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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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02民初28379号

原告:临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延岭,山东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某某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被告: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临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某某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许某某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临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宋瑞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阚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