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某某、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3.11.29 主办律师:霍延岭

霍延岭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鼎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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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503民初2169号

原告:沙某某,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某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延岭,山东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原告沙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延岭,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徐某某支付拖欠的人工费10000元;二、依法判决徐某某支付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诉讼费用由徐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沙某某于2012年从徐某某处承接了河口区××大棚里混凝土地面工程,工程结束之后徐某某拖欠沙某某130000元人工费未支付。徐某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沙某某出具借条,内容为“2012年用沙某某民工费共计十三万元整(130000)”署名为徐某某。后续过程中,徐某某向沙某某支付了120000元的人工费,还剩余10000元人工费一直未支付。

徐某某辨称,一、沙某某自2011年至2012年分包了徐某某两项土建工程,一是垦利××的地面工程,二是河口××的地面工程。沙某某应该说清楚该两年的工程款总额为多少,以及徐某某向其付款的金额及付款方式。二、徐某某不同意向沙某某支付人工费10000元及利息,因为2015年前徐某某就已全部付清。2012年在徐某某办公室讨论付款事宜时,在场人有徐某某、沙某某及张某某,当时沙某某提出要240000元,徐某某给他定230000元,张某某充当和事老,说其将剩下的10000元从单位给沙某某找么找么,就这样确定了230000元,沙某某也同意。然后徐某某先给了沙某某一笔100000元的承兑,几天后沙某某找到徐某某说“你现在给不了我,给我打个条”,徐某某就将余款130000元给沙某某打了欠条。后来徐某某也将该130000元付清了,当时沙某某给徐某某出具了一张30000元的收条,剩余的款项是沙某某提供了一个他人的银行卡,徐某某向该银行卡中打了一笔50000元,后来又付给沙某某两笔现金,金额分别为20000元、10000元,剩余款项均是打入了沙某某的银行卡中。三、徐某某还有一个合伙人张某某,沙某某不应仅起诉徐某某。

经审理查明:2012年,沙某某以包清工的方式从徐某某处承包了垦利××地面工程及河口××地面工程。沙某某完成施工后,经双方结算,价款大约20余万元。徐某某向沙某某支付部分工程款后,于2013年1月28日向沙某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2012年用沙某某民工费共计拾叁万元整(130000)”。后续,徐某某多次向沙某某付款,截止目前尚欠10000元未付。

上述事实,由沙某某提交的欠条以及双方的庭审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沙某某要求徐某某支付欠款10000元及利息,是否成立。

首先,从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看,本案系因沙某某从徐某某处承包地面施工劳务引发的欠款纠纷。沙某某提交的欠条,能够证实截止2013年1月28日徐某某尚欠沙某某劳务费130000元。庭审中,沙某某主张徐某某对上述欠款仅支付了120000元,尚欠10000元未支付;徐某某则称其已将该130000元全部付清,双方为此产生争议。本院认为,徐某某对其上述主张的付款情况负有举证责任,但其对此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沙某某的主张予以采信。综上,沙某某要求徐某某支付欠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关于沙某某主张的利息。徐某某向沙某某出具欠条后,未能及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现沙某某主张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应予以支持。双方对利息的计算标准未作约定,该利息应以1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沙某某工程款1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徐秀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