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成与某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02 主办律师:霍延岭
霍延岭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鼎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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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24民初3981号
原告:孙某成,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延岭,山东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鹏,山东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保华,某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被告:刘某明,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长友,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隋某更,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邑县白彦镇界牌沟村962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
原告孙某成与被告某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明、隋某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孙某成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6214元,减半收取计3107元,保全费2158元,由原告孙某成负担。
审判员徐世锦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乔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