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地面湿滑致人摔伤,安全保障义务认定
霍延岭
本文作者
2026[临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商场地面湿滑致人摔伤,安全保障义务如何认定?
一、争议焦点:公共场所管理人是否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中,公共场所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高频争议焦点。以临沂某商场地面湿滑致顾客摔伤案为例:2026年3月,顾客张某在商场一楼通道行走时,因地面残留清洁剂形成的油膜滑倒,导致左腿胫骨骨折。商场辩称已放置“小心地滑”警示牌,并安排保洁人员定期巡查。争议的核心在于:商场放置警示牌是否等同于已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若警示牌已被过往顾客踢倒、遮挡,或湿滑区域未及时清理,责任如何划分?
二、法律依据与核心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合理限度”**的判断标准包括:
- 危险的可预见性:商场应预见到清洁后地面湿滑可能致人摔倒,尤其在客流高峰期。
- 预防措施的充分性:仅放置警示牌可能不够,需采取有效隔离、指派专人引导、使用防滑垫等措施。
- 及时补救义务:发现警示牌移位或地面污染后,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如15分钟内)恢复安全状态。
关键举证责任:受害人需证明损害发生与场所危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若商场无法证明已尽到上述义务,则推定其存在过错。临沂某案中,法院调取监控发现,警示牌在张某摔倒前20分钟已被顾客绊倒,但保洁人员未及时扶正,最终认定商场承担60%主要责任,张某因低头看手机未尽注意义务承担40%次要责任。
三、实务建议
- 受害人:第一时间拍照、录像固定现场证据,保留医疗单据、报警记录,申请调取完整监控。
- 经营者: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日志》,记录每日巡查时间、措施、责任人;购买公众责任险转移风险。
10组相关QA
Q1:在商场楼梯间因照明不足摔伤,商场能免责吗?
A:不能。公共场所的照明属于基本安全保障义务。若照明设施损坏未及时维修,商场需承担主要责任。
Q2:孩子在游乐场玩耍时被其他孩子撞伤,游乐场有责任吗?
A:需看游乐场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如未区分年龄区域、无工作人员现场疏导,可能承担补充责任;若已尽到提示和看管义务,则由肇事儿童监护人负责。
Q3:餐厅地面有油污导致滑倒,服务员已口头提醒,餐厅能否免责?
A:不能。口头提醒不等于有效防范。应放置警示牌、立即清理油污,否则仍可能被认定未尽义务。
Q4:超市促销活动中人群拥挤导致受伤,超市责任如何认定?
A:超市对促销活动的人员流量应有预判。若未设置隔离带、限流措施或安全通道,需承担主要责任。
Q5:在停车场因地面坑洼摔伤,物业公司是否担责?
A:物业公司对停车场负有维修、警示义务。若坑洼存在超过合理维修期限,物业需赔偿。
Q6:受害人自身患有严重骨质疏松,摔伤后骨折加重,能否减轻侵权方责任?
A: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但前提是侵权方能证明受害人知晓自身特殊体质未合理注意。
Q7:商场监控损坏无法提供事发视频,如何认定责任?
A:若因商场自身原因导致监控缺失,法院可依据受害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如照片、证人证言)推定商场未尽义务,并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Q8:在健身房使用器材时因设备老化受伤,健身房责任范围是什么?
A:健身房需对器材定期检修。若因螺丝松动等瑕疵导致受伤,健身房承担全部责任;若因使用者违规操作,则按比例划分。
Q9:被商场内漏水的地面浸泡导致财产损失,能否一并主张?
A:可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中,若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害基于同一侵权行为产生,可合并主张。但需单独列明财产损失清单和证据。
Q10:在公共厕所因地面湿滑摔伤,责任主体是谁?
A:需区分位置。若属商场内独立公厕,由商场负责;若属市政公厕,则由环卫部门或属地街道办负责;若公厕位于公园,由公园管理方负责。
关联律师:霍延岭,山东鼎鹏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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