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有限公司、袁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3.12.11 主办律师:霍丹

霍丹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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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329民初5479号

原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丹,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苑程,临沭苍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袁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丹、被告袁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苑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某某公司不须向袁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752.86元;2.请求判决某某公司不须向袁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662.22元。事实和理由:临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的沭劳人仲案字[2023]第323号仲裁裁决书,并于2023年7月24日送达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对于裁决书第2项、第3项不服,依法诉至贵院。2022年8月袁某某入职某某公司处,被安排至某某酒店从事保安工作,工作至2023年5月3日。期间,某某公司曾多次要求与袁某某签订劳动合同,而其拒绝签订,并向酒店方的主管人员相某明确表示不愿意签订合同,是为了要双倍工资,并且袁某某在某某公司要求其限期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天就提起劳动仲裁,也能看出袁某某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恶意仲裁的事实,某某公司在劳动仲裁庭审中也提供了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某某公司认为,袁某某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依法不应当支持。并且,袁某某拒绝与某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论是其自己提出或者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某某公司都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袁某某辩称,某某公司的三项诉讼请求全部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双方于2022年8月18日至2023年5月3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工资流水为凭,且某某公司未给袁某某缴纳社保,上述事实在仲裁阶段已经得到双方的确认,我方认为某某公司以通话录音,证人出庭作证等方式证实袁某某恶意仲裁、同时不支付二倍工资的主张不能成立。我方自入职以来,直至2023年2月5日,期间某某公司从未要求与袁某某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23年2月5日才联系袁某某要求签订劳务合同,因袁某某未达到退休年龄,且劳务合同为空白合同(其中约定无论因何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均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及保险费用自理,因此该合同有多处霸王条款,有失公平)。故该合同内容及性质违反劳动法规定,我方拒绝签字,在我方2023年6月1日在与张经理的通话录音中,相某、高某某在仲裁出庭作证的内容上均能证实上述问题(所签合同为劳务合同),所以我方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仲裁的故意,仅仅是维护自身正常权益,责任不在我方。另外对于某某公司提供的2023年2月5日相某与袁某某的通话录音中,张某某的证词真实性有待考证,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显示其于2023年3月22日才入职,不可能在2023年2月5日就出现在录音当中。所以,依据劳动法第47条、第82条之规定,某某公司应当支付我方经济补偿金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袁某某于2022年8月18日入职某某公司,被安排到某某酒店从事保安工作,每月休班4天,月工资2800元。工作期间,某某公司未为袁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袁某某工作至2023年5月31日,后未再提供劳动,其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2662.22元。某某公司拖欠袁某某2023年4月和5月工资5650元未支付。

在某某公司提供的2023年2月5日的谈话录音中,某某酒店保安部主管相某受某某公司委托要求袁某某签订合同,袁某某表示“只要不给我签,按合同法规定,你不签,你要付双倍工资,我真要想投诉,他真得付我双倍工资,但我签了以后,我就没有退路了”。后某某公司给袁某某一份空白劳务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含试用期);工作岗位;劳务报酬(含加班审批);劳动纪律及奖惩;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合同,其中第五条第(八)款约定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的(无论何种原因),甲方都无需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六条约定乙方同意医疗及保险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乙方除享受规定的酬劳外,不享受其他的福利待遇。某某公司认可对话录音中要求袁某某签订的合同就是袁某某手中持有的劳务合同,袁某某则表示在2023年2月5日以前并不知道合同内容,直到某某公司将劳务合同交给他,并提交2023年6月1日其与某某公司经理张某的通话录音,双方就合同名称及内容进行过协商,之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袁某某要求签劳动合同而非劳务合同,同时认为合同有关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确认劳动关系等,袁某某向临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某某公司申请证人相某出庭作证,其陈述“我从2022年9月中旬开始至今就一直要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曾多次要求申请人签订,申请人均拒绝签订。我只有2023年2月5日要求他签订的那次录音了。”2023年7月20日,临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沭劳人仲案字[2023]第323号仲裁裁决书,认为“被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明其2023年2月5日提出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此后未签订劳动合同并非被申请人原因”,裁决:1、袁某某与某某公司自2022年8月18日至2023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5月31日解除;2、某某公司一次性支付袁某某经济补偿2662.22元;3、某某公司一次性支付袁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752.86元;4、某某公司一次性支付袁某某2023年4月至5月工资5650元;5、驳回袁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均未对仲裁裁决第1、4、5项提起诉讼,故本院确认某某公司与袁某某自2022年8月18日至2023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并于2023年5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某某公司应支付袁某某2023年4、5月份工资5650元。

关于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案中,某某公司未依法为袁某某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向袁某某支付劳动报酬,袁某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上述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某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662.22元/月×1个月=2662.22元。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袁某某未因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对仲裁裁决认可。某某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2023年2月5日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系袁某某自身原因,故对其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袁某某于2022年8月18日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之规定,某某公司应向袁某某支付2022年9月18日至2023年2月5日前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752.86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某某自2022年8月18日至2023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并于2023年5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原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袁某某2023年4、5月份工资5650元、经济补偿金2662.22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752.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赵真真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毕经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