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魏某超、庄某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5.09 主办律师:霍丹
霍丹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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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02民初9982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1984年6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涵,山东诚功(青岛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灿,山东诚功(青岛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超,男,汉族,1986年9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庄某蕾,男,汉族,1984年8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丹,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魏某超、庄某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李某以被告已履行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6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员彭洪荟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裴方宏
书 记 员徐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