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某公司;山东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办结日期:2025.06.23 主办律师:霍丹

霍丹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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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02民初7362号

原告:莒县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xxxxxxxxxxxx,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栋,山东广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xxxxxxxxxxx,住所地:兰山区白沙某驻地。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丹,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莒县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6月1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莒县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45元,减半收取计2223元。

审判员孙晓梅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苑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