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田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9.23 主办律师:霍丹

霍丹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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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7民初4777号之一

原告:张某田,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丹,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海晴,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陈某,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原告张某田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原告张某田于202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田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92元、保全申请费3612元,由原告张某田负担。

审判员程立东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杜以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