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王某暄与山东省日照市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09 主办律师:霍丹
霍丹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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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102民初5896号
原告:付某,女,汉族,居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原告:王某暄,女,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五莲县。
法定代理人:付某,系王某暄母亲。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进,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丹,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日照市某某医院,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崔某刚,院长。
原告付某、王某暄与被告山东省日照市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原告付某、王某暄于202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王某暄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王某暄撤诉。
审 判 员刘善霞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胡燕
书 记 员王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