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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未如实告知 能否免责看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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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霍丹 律师

霍丹

本文作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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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2026[临沂][保险纠纷] 争议焦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必然免责?——基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的专业分析

一、场景引入:投保时“马虎”告知,出险后“被拒赔”

2024年,临沂市民李某为其母亲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保险业务员仅简单询问“有无住院史”,李某回答“没有”。实际上,其母三年前因“甲状腺结节”住院治疗,但李某认为该病与本次理赔的“肺癌”无关,故未主动说明。2025年,李某母亲确诊肺癌,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李某诉至法院,争议焦点集中: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当然免责?

二、法律分析:《保险法》第十六条的“因果关系”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四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核心在于:未告知事项与出险事故之间是否存在“严重影响”的因果关系。若投保人系重大过失(非故意)告知不实,且该未告知信息对本次保险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影响,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应用:李某之母的“甲状腺结节”与“肺癌”无关

法院审理查明:甲状腺结节(良性)与肺癌分属不同器官病变,医学上无直接因果关系。李某在投保时未主动告知住院史,属于“重大过失”而非“故意隐瞒”——因其主观上认为无关,客观上业务员未进一步询问。而保险公司若以该未告知事项为由拒赔,需举证证明“如果知道该住院史,将拒绝承保或提高保费”。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供相应核保规则或医学证明,且该结节对肺癌的发生无“严重影响”。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金。

四、结论:投保人“轻微过失”不陷免责陷阱

对投保人而言,如实告知义务并非无限扩大。只要未告知事项与出险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且投保人非故意隐瞒,保险公司不能轻易免责。对保险公司而言,需在投保环节尽到明确询问义务,举证责任较重。


相关QA

Q1:投保时忘记告知几年前的小手术,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A:不一定。要看该手术病史与本次出险的疾病是否有关联。若无关且系重大过失(非故意),可主张赔付。

Q2:保险公司说未如实告知就能解除合同,对吗?
A:还需满足“足以影响承保决定”或“对事故有严重影响”两个条件之一,否则不能解除。

Q3:故意隐瞒和过失隐瞒的法律后果有何区别?
A:故意隐瞒,保险公司不赔且不退保费;重大过失隐瞒,若对事故有严重影响,不赔但退保费;若无影响,赔。

Q4:保险业务员没有逐项询问,我是否仍有告知义务?
A:投保人在保险公司“询问”范围内有告知义务。业务员若未询问具体项目,投保人无主动全面告知义务。

Q5:如果我在健康告知中写“无异常”,但实际上有体检异常,算未告知吗?
A:算。体检异常属应告知事项,但同样需判断与事故的关联及主观过错。

Q6:保险公司以“未告知高血压”拒赔肺癌,合理吗?
A:高血压与肺癌无直接因果关系,若无特殊情况,法院通常不支持拒赔。

Q7:投保人确诊两年后出险,保险公司还能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吗?
A: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合同成立超两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必须赔付(不可抗辩条款)。

Q8:“重大过失”如何认定?
A:通常指投保人未尽到普通人应有的注意义务,比如明知重大病史却因疏忽未写,且该遗漏对核保有重要影响。

Q9:保险公司拒赔后,我该怎么办?
A:收集投保材料、就医记录、拒赔通知书,委托律师诉讼。重点论证未告知事项与事故无因果关系。

Q10:保险公司要求体检后,还需要自己如实告知吗?
A:需要。体检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但若体检项目覆盖了未告知事项,保险公司可能已知道。


关联律师:霍丹,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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