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张某甲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5.16 主办律师:陈超
陈超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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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黔民申13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1月1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23民终2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周玲
审 判 员陈卫
审 判 员李道鸿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吴丽雯
书 记 员彭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