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江、中国某某集团贵州某某有限公司-百色项目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7.15 主办律师:陈超

陈超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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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
已核验身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桂1002民初3198号

原告:杨某江,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凌云县。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贵州某某有限公司-百色项目部。住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百色项目部。住所:百色市右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杰。

被告:王某,男,1993年5月26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郭某斌,男,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江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贵州某某有限公司-百色项目部、中国某某有限公司-百色项目部、王某、郭某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杨某江于2024年7月8日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某集团贵州某某有限公司-百色项目部、中国某某有限公司-百色项目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某集团贵州某某有限公司-百色项目部、中国某某有限公司-百色项目部的起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江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某集团贵州某某有限公司-百色项目部、中国某某有限公司-百色项目部的起诉。

审判员黄靖钧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慧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