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何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3.09 主办律师:陈超

陈超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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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黔0121民初1049号

原告:何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贵州省开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陈超、王常橘(实习),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xxxxxxxxxxxx。

负责人: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方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并获准减、免、缓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韦忠华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宋娜

法官助理李于方

书 记 员唐健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