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09 主办律师:陈超

陈超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贵阳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黔2301民初8785号

原告:贵州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群忠,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

原告贵州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贵州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7月7日以贵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已破产受理且已向贵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确认债权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贵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

诉讼费40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2390元、保全费1680元),由贵州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穆贵凤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黄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