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某某*****有限公司与贵州某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9.20 主办律师:陈超
陈超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贵阳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黔0181民初5012号
原告:遵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区。
法定代表人:俞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河,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祖微,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遵义顺天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播州区。
法定代表人:陶某*。
原告遵义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第三人遵义顺天某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遵义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遵义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奇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