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合同纠纷中定金与违约金并用的司法认定路径
陈超
本文作者
2026[贵阳][合同纠纷]实务解析:定金罚则与违约金并用的司法认定路径
在2026年的贵阳审判实务中,合同纠纷依然占据民事案件的最大比重。其中,关于“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行适用的问题,长期以来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许多当事人误以为合同约定了定金,同时约定了违约金,违约发生时便可双重索偿,实现“双倍返还定金+违约金”的叠加效果。然而,法律对此有着严格的界限。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例,深度拆解这一争议焦点背后的法律逻辑与裁判尺度。
【场景引入:一套二手房的“悔约”风波】
2025年,贵阳市民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120万元。合同中写明:买方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若卖方张某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合同另设“违约责任”条款,约定若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即24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了5万元定金。后因房价上涨,张某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明确表示不再出售房屋。李某遂诉至贵阳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4万元),合计34万元。
争议焦点:定金责任与违约金责任是否可以并行主张?
【法律逻辑深度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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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定金罚则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收受定金方,拒绝履行主要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触发定金罚则,需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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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违约金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表面上看,5万元定金对应的双倍返还(10万)与24万违约金分属不同制度,似乎可以“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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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问题的核心在于禁止重复救济原则。最高法在相关司法解释及审判纪要中明确,当事人主张定金罚则与违约金并用,实际上属于对同一违约行为提出双重救济请求。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二款: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这里的“选择适用”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排除的。这意味着李某只能“二选一”,不能“一加一”。
最终裁判倾向分析:
在本案同等金额下,法院通常会向守约方释明,要求其明确选择其一。
- 如果选择违约金(24万),则5万元定金需由违约方张某返还本金(因定金罚则不再适用),即李某最终得款为 24万违约金 + 5万本金 = 29万。
- 如果选择定金罚则(双倍返还10万),则违约金条款不再适用,李某最终得款 10万(含惩罚性赔偿)。
显然,守约方最优策略是主张违约金。但需注意,若守约方主张的24万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例如房价上涨损失仅3万元),张某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结语:
在2026年的司法实践中,贵阳地区的裁判规则与全国保持高度统一。合同纠纷中的定金与违约金并非“双保险”,而是“单选题”。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应明确选择最有利于自身救济的违约责任计算方式,而非盲目罗列,以免在诉讼中陷入“选择困难”或产生不必要的预期落差。
以下为围绕“合同纠纷”相关实务问题的10组QA:
Q1:合同里既写了订金又写了定金,违约时怎么算? A:法律上仅“定金”适用双倍返还罚则。“订金”通常被视为预付款,若违约,收受方仅需原数返还,不产生惩罚性赔偿。若合同中二者并存,需按合同实际文义及履行情况区分性质,不可笼统主张双倍。
Q2: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守约方还能索赔吗? A:能。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Q3:约定的违约金太高了,法院一定会全额支持吗? A:不一定。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30%的,一般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违约方提出请求后,法院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综合衡量并酌情调减。
Q4:我方因对方违约聘请律师的费用,能让对方承担吗? A:若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法院一般予以支持。若无约定,需看该费用是否属于必要合理支出,各地法院裁量不一。贵阳地区法院普遍持谨慎态度,建议签订合同时明确写入条款。
Q5:遭遇“一房二卖”,两个买受人谁优先拿到房子? A:遵循以下顺位:①已办理过户登记的所有权人;②均未登记,先行合法占有者优先;③均未占有,先行支付全款者优先;④均付款,先行签约者优先。已取得登记的一方虽然获得物权,但另一方可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赔偿责任。
Q6:合同履行中遭遇疫情/政策变化,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 A:需严格审查因果链。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的,部分或全部免责。若仅导致履行成本增加或履行困难,通常不构成不可抗力,但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Q7:对账单、结算单没有盖公章,只有项目经理签字,有效吗? A:若该签字人曾代表公司进行多次对账/收付款,且无证据证明其无授权,可能构成表见代理。但若合同明确约定“须加盖公章方有效”,则仅有个人签字不具有结算效力,诉讼中风险较大。
Q8:合同纠纷起诉的诉讼时效是几年?从哪天起算? A:普通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3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及义务人之日计算。若未约定履行期限,从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起算。注意: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但实体权利仍在。
Q9:给对方发了合同解除通知,但对方一直不回复,合同算解除了吗? A: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请求法院确认解除效力,异议期限为自收到通知起三个月。对方沉默不表示异议的,解除依旧生效,无需等待书面回复。
Q10:民间借贷中“砍头息”(预先扣除利息),实际本金如何认定? A:预先扣除利息的,法院以实际出借金额为本金,例如借条写10万,预先扣1万利息,实际到手9万,则借款本金为9万,利息计算基数亦为9万。且超出LPR四倍部分,司法保护上限不予支持。
关联律师: 陈超 律所: 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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