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泓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博罗县百瑞金属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6.14 主办律师:陈立中

陈立中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广东聚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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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973执38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泓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清溪镇居民第二工业区光荣街13号一楼102A厂房。

法定代表人:祝千里。

委托代理人:陈立中,广东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国伟,广东聚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博罗县百瑞金属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小金八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梁瑞成。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2022)粤1973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3年2月27日

三、执行内容:货款103590元及利息、诉讼费2373元、迟延履行利息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有以下财产,本院作出如下处理:

本院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博罗县百瑞金属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粤L3××**,查封期限两年,自2023年3月24日至2025年3月23日止。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在执行过程中,获悉博罗县人民法院(2022)粤1322执5049号案件正处置被执行人博罗县百瑞金属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本院已向博罗县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粤1973执38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罗广杰

审判员王健麟

审判员李锦政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林琼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