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9.04 主办律师:陈立中

陈立中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广东聚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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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
已核验身份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渝0120执保1083号

申请人: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象保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中,广东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翰。

被申请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翰。

本院受理申请人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保险公司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作出(2024)渝0120民初720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保全,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保全人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54.60163万元予以冻结。

冻结、当事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三十日以前向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承办庭提出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伍顶军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曾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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