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陆某;广东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17 主办律师:陈立中
陈立中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广东聚来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824954661
东莞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粤0982民初5860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1974年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鑫,广州金鹏(茂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观耀,湖北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男,汉族,1968年1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广东省化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化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中,广东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诉被告陆某、广东省化州市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刘某以被告已履行全部支付义务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3.01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岑永旭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