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某有限公司、张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3.10.27 主办律师:陈立中

陈立中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广东聚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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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1972民初17011号

原告:东莞市某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国伟,广东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中,广东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武,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案由

装修装饰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原告诉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款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36元(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23年1月10日起按照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17日为13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就争议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的认定与分析评述

2021年5月11日,被告作为甲方某百合某某店的一方,原告作为乙方,共同签订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东莞市某某百合装修工程给乙方,工程总造价为128000元,工期从2021年5月12日至5月31日,甲方预付64000元,工程验收合格后12月份再支付60000元。

2021年8月6日,被告作为甲方某百合某某店的一方,原告作为乙方,共同签订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东莞市某某光辉家居某百合装修工程给乙方,工程总造价为90000元,工期从2021年8月7日至8月21日,甲方预付60000元,工程验收合格后12月份再支付30000元。

现原告主张上述合同中的“某百合”是被告代理的品牌,合同所涉工程均已完工,被告尚欠工程款20000元未付,遂起诉。原告提交了其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与“某朗A家”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其中,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黄某某称呼“大朗A家”为张总,“某朗A家”多次向黄某某转账并在2021年8月17日说“某某光辉某百合店总造价9万整……余3万未支付”。转账记录显示最后收款的时间为2023年1月8日。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对原告的陈述及证据进行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在被告未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对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工程款20000元,本院予以采信。现原告诉请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23年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计至2023年3月17日的利息以原告自行主张的136元为限,总的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限)。

判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判决内容

一、限被告张某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某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元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23年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计至2023年3月17日的利息以原告自行主张的136元为限,总的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某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雪敏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丁紫茵

陈彩凤

卢诗颖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