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发包方还能追责吗?
陈立中
本文作者
2026[东莞][合同纠纷]: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后能否再主张质量异议?——以一起东莞厂房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为例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隐蔽工程”验收是极易引发争议的环节。很多发包方(业主)为了赶工期,往往在未通知承包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的情况下,就擅自要求下一道工序施工,甚至直接将工程投入使用。那么,一旦后续发现质量问题,发包方还能否以“工程未验收”为由向承包方主张权利?本文将以东莞某电子厂厂房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为例,进行深度解析。
一、 案例背景与争议焦点
2023年,东莞某电子厂(发包方,以下简称“A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方,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建A公司的新厂房。合同约定,隐蔽工程(如地基、钢筋、防水层等)在覆盖前,必须经A公司派驻的工程师现场查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2024年3月,在基础工程(属于隐蔽工程)完工后,B公司按程序通知A公司进行验收。但A公司因急于投产,其项目负责人未到场验收,而是直接口头指令B公司“先回填,后续再说”。B公司遂按指令进行了土方回填并继续施工。
2024年8月,厂房主体完工并投入使用。2025年初,A公司发现厂房地面出现大面积沉降,墙体开裂。经鉴定,事故原因是基础回填土未按要求分层夯实,压实度不达标。A公司随即以“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即覆盖,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承担全部修复责任并赔偿停产损失。
争议焦点: 在发包方A公司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后,其是否丧失了就该隐蔽工程质量向承包方B公司主张权利的法律基础?
二、 法律依据与深度解析
本案的核心法理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1. “擅自使用”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视为验收合格)
该条款确立了“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的规则。这里的“使用”不仅指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后的投入使用,也包含对某一分部、分项工程的提前占用或使用。在本案中,A公司在明知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尚未组织验收的情况下,强行指令B公司覆盖,并随后将整体厂房投入使用,这已经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擅自使用”。
一旦构成“擅自使用”,法律即视为A公司对工程质量的现状(包括隐蔽工程部分)予以了认可,B公司对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质量缺陷(如防水层、管线等)不再承担保修或赔偿责任。
2. 例外情形:“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绝对责任
该条款的后半句是极其重要的例外规定。即使发包方擅自使用,承包方依然要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质量问题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基于公共安全的强制性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行为或约定排除。
本案中,基础回填土是否属于“地基基础工程”的范畴,成为判决的胜负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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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观点: 基础回填土是地基基础工程的一部分,其压实度不达标直接导致地面沉降,属于地基质量问题。B公司必须承担责任,即便我方未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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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抗辩: 回填土施工属于土方工程,不属于“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A公司擅自使用导致责任转移,我方不应赔偿。
3. 法院对本案争议焦点的裁判倾向分析
东莞地区的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通常会严格区分“地基基础”与“一般土方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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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鉴定意见认定: 回填土不密实仅导致地坪(地面)下沉开裂,并未影响桩基、承台或主体结构的承载力和安全性,那么通常会被认定为属于“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即A公司擅自使用后,对于该部分质量异议,法院不予支持。A公司将面临败诉风险,自行承担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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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鉴定意见认定: 回填土的沉降导致了基础梁变形、柱基位移,甚至影响到了主体结构的整体稳定性,那么则可能被认定为属于“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问题。此时,即使A公司擅自使用,B公司依然要承担民事责任。
三、 给东莞企业主的实务建议
- 发包方(业主)切记: 任何未经验收的覆盖或使用,都是巨大的法律风险敞口。 即便施工方口头催促,也必须走完书面验收流程。不要为了“赶工期”而牺牲“保权利”。一旦签字或实际使用,后续发现的非地基/主体问题,法律将不再保护你。
- 承包方(施工方)切记: 隐蔽工程覆盖前,一定要书面通知发包方验收。如果发包方拒绝验收或未到场,应拍照、录像留存证据,并再次书面催告。切勿听从发包方口头指令直接覆盖,否则一旦发生“地基”类争议,举证责任将变得极为被动。本案中B公司虽赢了“程序”,却因未留存书面指令而陷入“地基”定性拉锯战。
- 争议发生后: 第一时间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质量问题的性质(是否涉及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进行固化鉴定,这直接决定了案件胜败走向。
四、 结语
2026年,随着东莞制造业升级,大量旧厂房改造和新厂房建设正在加速,由此引发的合同纠纷日益增多。“擅自使用”不是免死金牌,但也绝非承包方的全部责任豁免。 对于发包方而言,切莫将“赶工指令”变成“权利弃权书”;对于承包方而言,敬畏生命,确保地基与主体结构质量,永远是规避法律风险的最后底线。
附:10组相关QA
Q1:隐蔽工程未验收,发包方就要求覆盖,承包方该怎么办? A:承包方应书面(微信、邮件、函件)催告发包方验收,并明确告知若未验收擅自覆盖或使用,后续发现非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承包方将不再承担责任。同时做好现场影像资料留存。
Q2:发包方使用了厂房,还能不能告施工方防水层漏水? A:不能。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屋面防水、外墙渗漏等质量问题,若发包方已擅自使用,则视为认可质量,法院通常不支持其索赔请求。
Q3:如果擅自使用后发现房屋地基下沉,施工方要不要负责? A:若经鉴定下沉原因是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施工方必须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一般为50年)承担民事责任,即使发包方擅自使用了。
Q4:什么叫做“合理使用寿命”? A:指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通常普通建筑物为50年,具体以设计图纸和规范为准。在此期限内,施工方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负终身责任。
Q5:发包方擅自使用后,还能要求施工方提供竣工资料吗? A:能。擅自使用只是视为对工程质量认可,并不免除施工方交付竣工资料、配合办理竣工备案的合同义务。发包方可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Q6:隐蔽工程验收单上只有施工方签章,没有监理签字,有效吗? A:效力存疑。若无监理签字,且发包方未实际参与验收,该验收单不能证明履行了法定验收程序。建议必须取得发包方代表或监理单位签章。
Q7:发包方口头同意覆盖,但事后反悔说没验收,法律上怎么认定? A:发包方仍可能被认定为“擅自使用”,但口头同意的举证责任在施工方。施工方必须提供录音、微信记录等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Q8:在东莞打这类官司,诉讼时效是多久? A:通常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如发现质量问题)起算。但涉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且仍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主张修复费用除外)。
Q9:修复方案是由施工方定还是发包方定? A:原则上由责任方(施工方)提出方案并负责修复,但必须经发包方及监理方同意。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共同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修复方案。
Q10:本案中A公司起诉B公司,法院最终大概率会怎么判? A:若鉴定仅认定压实度不足导致地坪下沉,法院会驳回A公司对B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修复费+停产损失),由A公司自行承担;若鉴定认定影响了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B公司需承担修复费用,但停产损失部分法院会依据双方过错程度(A公司擅自使用)酌情裁量支持比例。
关联律师:陈立中,广东聚来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824954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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