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固定总价中途退场,施工方还能申请造价鉴定吗?
陈立中
本文作者
2026[东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固定总价合同中途退场,施工方还能申请造价鉴定吗?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固定总价合同因其结算简便而广泛使用,但一旦工程未完工即中途退场,结算问题便成为争议的“重灾区”。2026年在东莞某产业园区厂房建设工程中,施工方A公司因资金链断裂中途退场,发包方B公司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A公司遂起诉要求按实结算并申请司法鉴定,而B公司则主张应按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按比例折算。法院最终未准许A公司的鉴定申请,这一裁判思路值得所有施工企业警惕。
一、争议焦点:固定总价未完工程,结算规则如何适用?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但工程未完工时,施工方是否有权主张对已完工部分进行造价鉴定,并按照鉴定结论结算工程款?
A公司认为,虽然合同约定总价包干,但工程未完工是客观事实,若不通过鉴定,已完工部分的实际价值无法确定,对施工方显失公平。
B公司则抗辩称,固定总价合同的核心在于“总价包干”,无论实际成本高低,均应按合同总价结算。工程未完工时,应当首先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或费率,按已完成工程量占合同总工程量的比例折算;只有在合同约定不明或无法计算比例时,才可考虑鉴定。
二、法律分析:最高法司法解释的“比例折算法”优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该条款针对的是“设计变更”情形。但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的情况,司法实践普遍遵循以下裁判规则(参考最高法民一庭意见):
- 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中途退场的结算方式(如按已完工程量占合同总价的比例折算),则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 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比例折算。 固定总价对应的是整个工程范围,施工方仅完成部分工程,其应得价款应通过已完成工程量占合同约定总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固定总价得出。这一方法符合“总价包干”的合同本意。
- 鉴定申请具有“补充性”。 只有在工程量本身无法确定(如隐蔽工程无签证)、或合同范围无法界定时,法院才可能准许通过鉴定来确定已完工部分的价值。如果仅是对“折算比例”存在争议,或通过现有施工图纸、签证单可以计算比例,则鉴定并非必经程序。
在本案中,法院经审查发现,案涉厂房为标准化厂房,有明确的施工图纸和分部分项清单。B公司已委托监理单位对A公司已完成的分部工程进行了确认,已完工部分与合同总工程量的比例可以通过图纸和现场记录客观计算出来。因此,法院认为不存在必须通过鉴定才能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形,故对A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依据按比例折算的方法计算了已完工工程款。
三、本案启示:2026年施工企业务必重视“结算条款”
随着东莞地区城市更新与工业上楼项目的推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数量持续攀升。这一案例给施工企业和发包方都敲响了警钟:
- 对施工方而言: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务必细化“中途退场结算条款”。若合同约定不明,一旦中途退场,按比例折算通常低于按实结算的金额,且申请鉴定不仅耗时耗力,还可能因不符合“必须鉴定”的条件而被驳回,导致诉讼周期拉长。
- 对发包方而言:应妥善保管施工图纸、进度确认单、监理日志等过程资料。在施工方中途退场时,应及时固定已完工程量证据,为按比例折算结算提供依据。
关联法律问题QA(10组)
Q1:2026年在东莞,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施工方退场后能否直接起诉要求造价鉴定? A:可以起诉,但鉴定申请不一定被准许。法院会首先审查合同约定及现有证据能否确定已完成工程量比例。若比例可通过图纸和签证计算,法院通常不支持直接鉴定,而是按比例折算固定总价。
Q2:固定总价合同中途退场,按比例折算法具体如何操作? A:先确定合同约定的总价和总工程量范围(如总建筑面积、总层数);再依据监理确认的已完工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出占比;最后用固定总价乘以该占比得出应付工程款。
Q3:如果发包方拒绝在进度确认单上签字,施工方如何证明已完工程量? A:施工方可以通过公证送达、申请监理单位出具证明、拍摄带有时间戳的现场视频、以及申请证人出庭等方式固定证据。若有隐蔽工程,务必在覆盖前留存影像资料。
Q4:固定总价合同因发包方原因中途退场,施工方是否只能按比例拿钱? A:按比例折算是结算工程款的原则,但施工方还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另行主张因发包方违约造成的停工损失、人员遣散费、预期利润损失等。
Q5:施工方中途退场,工程质量不合格,还能主张按比例结算工程款吗? A:不能直接主张。若已完工程存在质量瑕疵,发包方有权要求施工方修复或扣除修复费用。若质量不合格导致工程无法使用,发包方可以拒付工程款,并反诉要求赔偿损失。
Q6:固定总价合同签订后,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暴涨,中途退场时能否要求增加材料调差? A:固定总价合同通常包死价格,材料价格上涨风险由施工方承担。除非合同明确约定材料调差条款,或出现情势变更的极端情况,否则法院不支持额外增加材料费用。
Q7:在东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固定总价未完工程的鉴定申请审查尺度如何? A:东莞两级法院普遍遵循“以比例折算为原则,以鉴定为例外”的裁判思路。只有在工程范围无法确定、施工图纸严重缺失、或发承包双方对已完工程量争议巨大且无法通过证据认定的情况下,才可能启动鉴定程序。
Q8:如果双方在退场时签订了《结算协议》,还能反悔申请鉴定吗? A:不能。结算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否则法院不会支持推翻结算协议并重新鉴定。
Q9: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如无资质),固定总价条款还有效吗? A:合同无效,则固定总价的计价条款也无效。根据司法解释,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即虽然合同无效,但固定总价仍可作为折价补偿的计算基础。
Q10:施工方中途退场后,发包方能否直接将工程另行发包给第三人? A:可以,但必须注意两点:第一,应先书面通知施工方解除合同,并做好已完工程量确认;第二,退场后应妥善保管施工现场,避免因保管不善导致已完工程损毁,否则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关联律师: 陈立中,广东聚来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824954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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