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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如何结算?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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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立中 律师

陈立中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广东聚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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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
已核验身份

2026[东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部分如何结算?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固定总价(又称“包死价”)合同因其结算简单、风险分配明确而被广泛应用。但该类合同一旦在工程未完工时提前解除(如发包人资金断裂、承包人被清退出场),如何结算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便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高频争议焦点,也是双方矛盾的集中爆发点。

一、核心法律场景:合同解除,但活干了一半

假设2025年,东莞某制造企业(发包人)与某建筑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固定总价人民币5000万元承包建设一栋厂房。合同约定工期为18个月,并明确了详细的施工范围和图纸。

工程进行至第10个月,发包人因自身经营问题宣布资金链断裂,单方面发出《解除函》要求承包人撤场。此时,承包人已完成主体结构施工,但尚未进行内部砌筑、装修及设备安装。双方对已完工部分的价款产生严重分歧:

  • 承包人主张:按已完成工程量占合同总价的比例折算,要求支付约2800万元。
  • 发包人主张:应按定额或市场价重新核算已完工部分,且认为承包人报价偏高,只愿支付约1800万元。

二、法律难点与裁判规则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固定总价合同未履行完毕而被解除时,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标准应当如何确定?

司法实践中,主流裁判观点及《民法典》第793条的精神均指向**“据实结算”与“按比例折算”**的博弈。但绝不能简单粗暴地“按比例打折”。法院通常会分两步走:

  1. 必须鉴定已完工工程量:法院会委托专业造价鉴定机构,对承包人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量进行造价鉴定。
  2. 区分“已完工程”与“未完工程”的结算逻辑:
    • 对于已完工程部分:若该部分具有独立性且能形成合格的分部工程,鉴定机构通常会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如清单计价规则)计算出已完工程对应的价款。此时,固定总价并非不可突破,而是作为计算单价的基础。
    • 对于未施工部分: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明确的清单单价,则按合同价扣除未施工部分价款;若合同无明细单价,鉴定机构会采用“定额下浮”或“市场价格”方式估算未施工部分金额,再用总价减去未施工部分来确定已完部分价款(此方法更倾向于保护承包人)。

关键裁判规则: 法院在采用“按比例折算”时,往往会考虑不平衡报价、措施费(如脚手架、临建)的一次性摊销等因素。若承包人前期投入了大量措施费,仅按工程量比例扣减会导致其严重亏损,此时法院可能依据公平原则,对措施费部分进行额外补偿。

三、本案结果预测与风险警示

若本案诉至东莞某法院,法院大概率会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将依据施工图纸、签证单及现场勘验记录,先计算已完工程量,再结合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核算出鉴定金额。最终判决金额可能既不是承包人的2800万,也不是发包人的1800万,而是鉴定结论的约2300万-2500万之间(含措施费补偿)。

风险警示:

  • 对发包人:随意解除合同不仅面临结算争议,还需赔偿承包人的停工、窝工、材料损失等。
  • 对承包人:撤场前必须固定证据(已完工程量确认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进场清单),否则结算时将陷入被动。

Q&A(基于2026年东莞地区司法实践高频咨询)

Q1:固定总价合同没干完,就一定要做造价鉴定吗? A:不一定。若双方对已完工部分的价款达成一致,或合同内有明确的单项计价清单且无争议,可无需鉴定。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因分歧过大,法院会依申请启动司法鉴定。

Q2:发包人拖延验收,承包人能否主张已完工部分工程款? A:可以。根据《民法典》第799条,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支付价款。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以“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可起诉要求支付,并申请对已完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

Q3:承包人中途退场,发包人能否要求返还多付的工程款? A:若经结算,承包人已收到的工程款超过其应得价款,发包人有权主张返还。反之,若发包人欠付,则需支付剩余款项及利息。

Q4: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结算时能否调整? A:施工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若无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法院原则上尊重合同约定,不因“低于成本价”而调整。除非承包人能证明存在欺诈、显失公平或情势变更。

Q5:工程未完工,但质量不合格,承包人还能要工程款吗? A:需要分情况。若已完工部分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承包人会丧失相应的付款请求权;若可以修复,承包人应先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合格后方可主张工程款。

Q6:签证单没有发包人签字,结算时算数吗? A:在东莞地区的审判实践中,若签证单能证明发包人工作人员实际确认,或监理单位签字确认,且承包人已完成相应工作,法院可能会结合施工日志、照片等佐证予以认定。仅承包人单方制作的签证单,效力极低。

Q7:发包人资金链断裂,承包人应该起诉解除合同还是继续履行? A:建议立即起诉解除合同并主张工程款及违约金。若发包人已明确表示无力履行,继续坚持履行合同可能导致损失扩大,法院将根据《民法典》第580条处理合同僵局。

Q8: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还能去法院起诉吗? A:不能。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必须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院将不予受理。这一点东莞企业常混淆,选错渠道会耽误维权周期。

Q9:工程款利息和违约金能同时主张吗? A:可以,但总额不能超过法律支持的上限。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对方可申请法院调减,法院通常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逾期利息等因素酌情认定。

Q10:挂靠施工的项目,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 A:可以。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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