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与李某海、曹某云生命权、身体权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4.03 主办律师:陈祥枢

陈祥枢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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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811民初3422号

原告:白某,男,201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理人:周某(系原告母亲),女,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枢(一般代理),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海,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

被告:曹某云,女,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一般代理),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某与被告李某海、曹某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2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审判员张华勇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沙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