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某甲公司;济宁某公司乙;嘉祥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30 主办律师:陈祥枢
陈祥枢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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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811民初21800号
原告:济宁某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xxxxxxxxxxxx,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特别授权),山东信投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谈(特别授权),山东信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某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xxxxxxxxxxxx,住所地:济宁某崇文大道世纪东方大厦13楼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枢(特别授权),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祥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xxxxxxxxxxxx,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
法定代表人:郑某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特别授权),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阳(特别授权),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宁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某甲有限公司、嘉祥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年10月22日。原告济宁某乙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30日,以双方庭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宁某甲有限公司、嘉祥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某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某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宁某甲有限公司、嘉祥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2元,减半收取4441元,由原告济宁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仝义杰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孔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