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合同相对性突破与风险
陈祥枢
本文作者
2026[济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跨越合同相对性追索工程款的法律路径与风险防范
在建设工程领域,转包、违法分包现象频发,实际施工人(通常指无资质或借用资质的施工班组、包工头)因与发包人无直接合同关系,常陷入“干活拿不到钱”的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赋予了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权利,但实践中该条款的适用条件、举证责任及裁判标准始终是争议焦点。本文以2026年济宁某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案为切入点,深度剖析该法律路径的实操要点。
一、法律场景:济宁某综合楼项目中的“三角债”
王某(实际施工人)与A公司(转包人)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承包济宁某综合楼项目的土建工程。A公司系从B公司(总包方)处整体转包取得该项目,B公司则与发包人C集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A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王某200万元。王某多次向A公司催讨无果,后发现A公司已注销登记、实际控制人失联。王某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将项目发包人C集团公司诉至济宁市某法院,要求C集团公司在欠付A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核心争议:C集团公司以“与王某无合同关系”“已向B公司结清工程款”为由抗辩。法院最终如何认定?本文围绕此场景展开专业分析。
二、关键法律问题分析
(一)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构成要件
1. 主体资格:实际施工人指无效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包括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中的施工人,以及借用资质的挂靠人(注:挂靠情形下能否适用第43条存在争议,本文聚焦转包/违法分包场景)。王某与A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名为内部承包、实为转包,协议无效,但王某系实际投入人工、材料、设备的施工主体,属于适格的实际施工人。
2. 发包人身份:仅指“项目业主”(即建设单位),不包括总包方B公司。C集团公司作为项目所有人,是本节中的唯一发包人。
3.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C集团公司是否欠付?需举证证明。法院在审理时,会要求发包人提供与总包方的结算凭证、付款记录。若发包人无法证明已付清全部工程款,则推定存在欠付事实。
4. 欠付范围:发包人仅在“欠付总包方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而非全包。若发包人已超付,则免责。
(二)本案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 王某(实际施工人)需初步证明:①自己是实际施工人(如施工记录、材料采购单据、工人考勤等);②发包人C集团公司欠付A公司/B公司工程款(如提供总包合同、发包人付款记录等)。
- C集团公司若以“已付清”抗辩,需提供与B公司的结算协议、付款凭证、发票等。在济宁的审判实践中,法院常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思路——因发包人掌握付款信息,若其拒不出示结算资料,可推定欠付事实成立。
(三)裁判结果与规则提炼
本案中,法院查明:C集团公司与B公司尚未完成最终结算,但C集团公司仅支付了总包合同价款的60%。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法院判决C集团公司在欠付B公司工程款200万元范围内对王某承担支付责任。核心裁判规则:
- 实际施工人无需证明发包人与转包人之间的结算具体金额,只需证明“工程已交付使用”+“发包人欠付”的合理怀疑即可。
- 发包人仅就“欠付”承担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2026年主流观点:发包人责任为“对下位债务的非连带补充责任”)。
三、实务风险防范建议
- 实际施工人:施工期间保留现场签证、材料进场单、工人工资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工程款追索时优先以转包人为被告,在转包人资信恶化时立即启动第43条程序。
- 发包人:在总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并加强现场人员身份核查;与总包方定期对账并留存付款凭证(银行转账注明“某项目工程款”),避免被认定为“欠付”。
- 总包方:切勿为收取管理费而纵容转包,否则将面临与发包人共同承担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风险(甚至可能因非法转包被行政处罚)。
10组相关QA
Q1: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是否需要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无法清偿为前提?
A:不需要。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实际施工人可以同时起诉发包人和转包人,发包人的责任与转包人的责任是并存的。但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实际施工人首先向转包人主张,在转包人下落不明或无财产时再判令发包人承担。
Q2: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能否适用第43条?
A:最高院主流观点认为不能直接适用。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缺乏真实的合同关系,更符合“借用资质”的侵权关系。挂靠人应依据《民法典》第146条关于虚假意思表示无效的规定,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举证责任更重。
Q3:发包人已经将工程款全额支付给总包方,总包方未支付给转包人,实际施工人还能起诉发包人吗?
A:不能。发包人仅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若已全额支付,则不再对实际施工人负责。实际施工人只能向总包方或转包人追索。
Q4: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发包人能否以“与转包人之间的合同无效”为由拒绝付款?
A:不能。发包人与转包人之间的合同效力不影响实际施工人的请求权。只要发包人实际接受了工程质量合格的工程,就应承担付款义务(参照《民法典》第793条)。
Q5:实际施工人需要证明工程质量合格吗?
A:需要。质量合格是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若工程未完工,需证明已完部分质量合格;若已完工但未验收,需证明发包人已擅自使用或验收合格。
Q6:发包人主张实际施工人存在过错(如无资质),能否减少其责任?
A:不能直接减少。发包人的责任基于其作为受益方的公平原则,与实际施工人的过错独立。但发包人可以另案起诉转包人、实际施工人赔偿因工程质量或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Q7:实际施工人仅能主张工程款本金,还是可以主张利息?
A:可以主张利息。参照《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6条,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工程价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起算点通常为工程交付之日或起诉之日。
Q8:发包人能否提起反诉要求实际施工人承担质量责任?
A:通常不能。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无合同关系,但发包人可另案起诉转包人,再由转包人向实际施工人追偿。
Q9:实际施工人如何证明转包人“欠付”?
A:提供转包人出具的欠条、结算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若无法提供,可申请法院责令转包人、发包人提供账目,拒不提供的可推定欠付。
Q10:2026年济宁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最新趋势是什么?
A:济宁地区法院更注重穿透式审查,倾向于保护农民工权益,但对“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趋严(例如要求提供实际投入资金、材料的银行流水)。同时,发包人若存在“明示或默示同意转包”行为(如备案合同之外另签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律师:陈祥枢,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756277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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