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涛涛
主办律师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苏0681刑初9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务工,居住地江苏省启东市。2024年11月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涛涛,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陆丁乾,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刑诉〔202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陈涛涛、陆丁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9月6日6时39分许,被告人卢某驾驶苏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启东市丁仓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惠萍镇庙西中路交叉路口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对路面动态疏于观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苏F×××**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左侧与沿丁仓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口向左转弯通过路口由被害人吴某乙驾驶的机动二轮车(电驱动)车头右侧发生碰撞,致吴某乙受伤,二车受损,吴某乙于当日死亡。
被告人卢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自愿认罪认罚,并有自首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卢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卢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卢某无前科劣迹,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自愿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外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6日6时39分许,被告人卢某驾驶苏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启东市丁仓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惠萍镇庙西中路交叉路口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对路面动态疏于观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苏F×××**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左侧与沿丁仓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口向左转弯通过路口由被害人吴某乙驾驶的机动二轮车(电驱动)车头右侧发生碰撞,致吴某乙受伤,二车受损,吴某乙于当日死亡。经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多发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启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卢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涉案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商业险,机动车商业险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元。涉案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
被告人卢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卢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外自愿补偿被害人近亲属。审理期间,被害人家属吴某甲、张美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卢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证人吴某甲的证言笔录、南通中昊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监控视频、驾驶证、保险单、年检信息,调解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被告人卢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外自愿补偿被害人近亲属,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卢某有相关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查证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卢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连文涛
人民陪审员陈志明
人民陪审员马启扬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陆渝宁
书记员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