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南通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06 主办律师:陈涛涛

陈涛涛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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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
已核验身份

文书内容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苏0681执373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涛,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0681民初10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南通某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货款620882.6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6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4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4年7月16日、2024年11月2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2024年6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若干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至2025年6月24日。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56953.07元,343705.07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8682元转执行费,4566元转诉讼费。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汽车信息。

三、2024年11月21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2024年11月2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同意对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延期执行,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案的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中止情形消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施恩银审判员刘东伟审判员袁辉Zdqz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张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