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某人才服务公司、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16 主办律师:陈涛涛

陈涛涛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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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681民初5824号

原告:南通某人才服务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涛,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负责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通某人才服务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告南通某人才服务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某人才服务公司的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某人才服务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某人才服务公司负担。

审判员袁亮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龚轶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