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南通有限公司、王某1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陈涛涛
主办律师
文书内容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苏0681执39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涛,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某1,女,1973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王某2,男,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某南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1、王某2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苏0681民初5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王某1、王某2于该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某南通有限公司代偿款689951.46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55元,保全费3970元,合计9325元,由王某1、王某2负担。因两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本次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4年7月4日,通过支云送达系统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反馈以“电话+短信”方式送达。
二、2024年7月3日、7月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冻结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支付账户若干,冻结期限至2025年7月3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中暂不予扣划。
2、查封两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启东市××××室不动产,查封期限至2026年6月29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中暂不予处置。
三、2024年11月13日,本院至两被执行人房产所在地进行线下调查,除上述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025年3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次执行未有异议,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对被执行人延期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延期执行,符合规定,本案应当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案的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中止情形消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汪兵审判员施恩银审判员刘东伟zdqz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书记员施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