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某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23 主办律师:陈涛涛

陈涛涛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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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681民初4245号之二

原告:南通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涛,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某甲,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黄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某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通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871元、保全费791元,合计16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吴永飞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江明霞

书 记 员顾芯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