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南通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1.12 主办律师:陈涛涛

陈涛涛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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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681民初14585号之一

原告:沈某,女,196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先,启东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启东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涛,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添蕊,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某与南通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沈某于2026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840元,原告沈某未缴纳。

审 判 员顾佳庆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丁晨雨

书 记 员陈怡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