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某工程有限公司、某科技(江苏南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2.20 主办律师:陈涛涛

陈涛涛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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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681民初7008号之四

原告:南通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阚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宏兵,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科技(江苏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涛,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科技(江苏南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某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通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803元,保全费2095元,共计48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吴永飞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江明霞

书 记 员顾芯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