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06 主办律师:陈海龙

陈海龙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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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508民初5666号

原告: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龙,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秀,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从某。

原告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中,原告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翁迎晓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金徐珩

书 记 员周梦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