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无人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09 主办律师:陈海龙

陈海龙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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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591民初13428号

原告:无XX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细生,湖北美尔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龙,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XX。

原告无XX有限公司与被告谢XX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李洁雯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唐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