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10 主办律师:陈海龙

陈海龙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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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已核验身份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赣0191民初4234号之一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龙,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铭远,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20元,减半收取90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010元,由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黄杏元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邓萍

书 记 员徐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