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10 主办律师:陈海龙
陈海龙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苏州
已核验身份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赣0191民初4234号之一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龙,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铭远,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20元,减半收取90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010元,由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黄杏元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邓萍
书 记 员徐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