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贸易公司、某服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26 主办律师:陈海龙

陈海龙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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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506民初5021号之一

原告:某贸易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汶庆,江苏悦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服务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龙、周秀,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贸易公司与被告某服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贸易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520元,由原告某贸易公司负担。

审判员丁文芳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施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