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某某家电经营部与济南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济南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9.29 主办律师:陈桂荣

陈桂荣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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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4民初17号

原告:枣庄市某某家电经营部,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兴安街109号)。

经营者:殷某刚,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烨,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荣,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京,山东冠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剑,山东冠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京,山东冠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剑,山东冠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万家某某燃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某,女。

第三人:广东万家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钟某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枣庄市某某家电经营部与被告济南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济南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万家某某燃气具有限公司、广东万家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原告枣庄市某某家电经营部于2024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市某某家电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市某某家电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由枣庄市某某家电经营部负担。

审判长张硕

审判员张杰

审判员蒋士锋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柳恒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