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某某与某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张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04 主办律师:陈桂荣

陈桂荣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169120995
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102财保9084号

申请人:路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骄,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荣,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路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路某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张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53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路某某以保证金15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路某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张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53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73元,已由申请人路某某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程雪灿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岳于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