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东、侯某伟与济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某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3.07 主办律师:陈桂荣

陈桂荣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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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104民初1514号

原告:林某东,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原告:侯某伟,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骄,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荣,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被告:赵某成,女,199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山东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田某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序,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林某东、侯某伟与被告济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某成、山东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原告林某东、侯某伟于202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东、侯某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东、侯某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某东、侯某伟负担。

审判员李子萍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尚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