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纯与赵某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09 主办律师:陈桂荣
陈桂荣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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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112民初3522号
原告:张某纯,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骄、陈桂荣,均系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赵某坤,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办事处燕棚窝三区309号,公民身份号码:37011219********。
原告张某纯与被告赵某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纯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纯以与被告赵某坤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某纯负担。
审判员李晓莉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徐玉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