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结算文件逾期未复,能否视为认可?
陈桂荣
本文作者
2026[济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结算文件“逾期未复”是否当然视为认可?——从一份“沉默”的结算书说起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最让施工企业“头疼”的往往不是工程质量,而是工程结算。发包人以各种理由拖延审核、拒收结算资料、甚至“失联”的情况屡见不鲜。承包人常主张“发包人收到结算书后逾期未答复,应视为认可结算金额”,但这一主张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总能获得法院支持?本文结合济南地区司法审判实践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这一争议焦点进行深入解析。
一、场景引入:一份发包人“不予置评”的结算报告
2025年,济南某建筑施工企业(下称“承包人”)与济南某置业公司(下称“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建某商业综合体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026年3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于2026年4月1日向发包人送达了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送审金额为8500万元。然而,发包人签收后既不提出修改意见,也不支付结算款。直至2026年9月,经过承包人多次催告,发包人仍无任何书面回复。承包人无奈诉至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发包人按照其单方报送的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
庭审中,发包人辩称:双方合同并未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且承包人报送的结算资料存在多处漏项、错项,单方结算金额明显虚高,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即为: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后长期未答复,能否视为其对承包人报送结算金额的认可?
二、法律问题剖析:约定优先,默示认可的适用条件
(一)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条文看,“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的适用有一个极为关键的前提——即“当事人约定”。换言之,法律并未直接规定“只要发包人逾期不答复就视为认可”,而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合同中没有专门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的条款,即便发包人逾期未答复,承包人也不能直接主张按其报送金额结算。
(二)本案合同的文本解读
本案中,双方合同仅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但并未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 。虽然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的利息及违约责任,但该条款的文义仅是“支付利息及承担违约责任”,而非“视为认可结算金额”。
实践中,许多承包人误认为只要约定了审核期限就同时隐含了“逾期视为认可”的意思,其实不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终920号等多份裁判文书中均明确指出:承包人依据“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主张权利的,必须提供合同明确约定作为依据,不能仅凭合同中约定审核期限或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而推断适用默示认可规则。
(三)结算文件“送达”的证明标准
即便合同中有明确的“逾期视为认可”约定,承包人还需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有效送达了“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司法实践中,仅提供快递底单、邮寄凭证是远远不够的,法院通常会审查:
- 邮寄单上载明的文件名称是否为“竣工结算书”或“结算报告”;
- 签收人是否为发包人授权的签收人员;
- 发包人是否实际收到并能够提取文件内容。
若承包人仅以电子邮件发送结算文件,而合同约定送达方式为纸质文件送达,则难以证明发包人收到完整结算资料。这也是许多承包人败诉的隐性原因之一。
(四)发包人“沉默”是否构成“以行为表示认可”
本案中,发包人虽未书面回复,但在诉讼中提交了对结算资料的逐项审核意见,并申请了造价鉴定。法院最终认定:发包人未答复的行为发生在诉讼之前,但诉讼中其已通过举证和抗辩行为明确表达了“不予认可”的意思。因此,发包人的“沉默”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认可”。法院最终未采纳承包人单方报送的结算金额,而是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
三、法律风险防控:给施工企业的实务建议
- 完善合同条款。签订合同时,务必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写入:“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及完整结算资料后XX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这是适用默示认可规则的基础。
- 规范送达流程。向发包人递交结算资料时,应采用EMS邮寄并保留加盖公章的邮寄底单,在“内件品名”栏注明“XX工程竣工结算书”,同时要求发包人出具签收回执。
- 使用政府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4.2条虽载有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的表述,但若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作出了不同约定,仍以专用条款为准。若未使用示范文本,承包人更需主动主张加入此类条款。
- 避免虚报瞒报。即便合同约定了“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结算文件也应做到依据充分、计算准确。若存在明显虚高、重复计算、伪造签证等行为,法院仍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认定相关结算内容无效,并进行实质性审查。
四、结语
“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并非万能法宝。在2026年的司法审判趋势下,济南地区法院对“默示认可”的适用更加注重契约精神和证据规则。建议施工企业在签约阶段就牢牢把握主动权,在履约阶段规范结算资料送达,在争议发生后及时通过书面催告固定证据。唯有如此,才能最大程度避免“赢了官司,输了结算”的被动局面。
附:相关问题QA
Q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后一直不予答复,承包人能否直接起诉要求按照其报送的结算金额付款? A:不能当然直接主张。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包人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否则承包人单方报送的结算文件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法院仍会依据证据情况确定结算金额,包括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Q2:司法解释中“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的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 A: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但该条适用前提必须是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约定,并非法定默示规则。
Q3:如果施工合同中只约定了发包人应在28天内审核,但没有写“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还能主张吗? A:实践中较难获得支持。多数法院认为审核期限的约定仅产生期限约束,不能扩张解释为“逾期认可”,除非合同中出现“如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等明确字眼。
Q4:承包人向发包人邮寄结算资料,但发包人拒收怎么办? A:建议通过公证送达方式或EMS邮寄并保留好完整的邮寄凭证;若发包人拒收,可拍摄邮寄过程视频,或通过律师函、电子邮件及微信工作群同时传送,确保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Q5: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后超过约定时间未答复,但后来才提出异议,该异议是否有效? A:若合同明确约定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则发包人逾期后丧失再行提出异议的权利,其后续异议一般不被采纳。但若合同无此项约定,发包人仍可提出异议。
Q6:政府投资项目的结算审核是否同样适用“逾期视为认可”? A:带有行政审计属性的政府投资项目,若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则通常不适用默示认可规则,除非合同另行明确约定“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
Q7:如果结算文件存在明显造假或虚高,即便合同约定了逾期视为认可,法院会直接按报送金额判决吗? A:不会。法院仍会进行形式审查和必要的实体审查。若发现结算文件明显违背客观事实或存在伪造证据情形,法院仍会通过司法鉴定查明真实造价,不予采纳承包人的结算金额。
Q8:承包人在诉讼中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对结算文件进行鉴定? A:可以。但若合同已约定“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且条件成就,承包人主张按报送文件结算无需再申请鉴定;发包人若反驳则应由其申请鉴定。
Q9:施工合同中约定“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的条款是否有效? A:有效。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属于商业主体放弃期限利益的处分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给予尊重。
Q10:发包人签收结算资料的人并非法定代表人或合同约定的联系人,签收是否有效? A:若该签收人系发包人项目现场负责人、预算员或办公室收发人员,且承包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权接收结算文件,该签收行为可能构成表见代理,法院可认定送达有效。
关联律师:陈桂荣
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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